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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使用超标车者是个好先例

[ 消息来源: | 文章作者:麟游县纪委 杨越 | 发布时间:2011-10-13 | 浏览:次 ]

云南省委近日决定,对楚雄彝族自治州原州长杨红卫、省地方税务局原局长王南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副厅长陈锡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公布的调查结果,这3名被“双开”的厅级干部中,两人的违纪事实中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使用超标车”的行为。将购买使用超标车作为领导干部主要违纪事实和处分依据之一,真正对使用超标车者出以“重拳”,应该是从严管理领导干部、反对消极腐败、制止铺张奢靡的一个极好的先例。

禁止超标配备和更换公务车辆的要求,作为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一条纪律,我们已经高喊了多年。但是,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有目共睹的是,近几年一些党政机关的公务车辆配备越来越高档,有的互相攀比豪华舒适,有的新任领导一来车辆也随之“升级换代”。在这种情况下,领导干部超标准配备和使用车辆的现象不仅不可能没有,而且在一些地方还相当严重。

然而,因为“坐骑”豪华和超标的领导干部,受到纪律处分的案例却十分鲜见。分析起来,主要原因在于公务用车“姓公”,配备、购买、使用公务车辆属于公务、公事,是以机关单位的身份策划和实施的。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机关、执纪执法机关认为车辆即使配备得再高档、花去的费用再多,也没有装入个人腰包,与严重贪污受贿、中饱私囊的个人行为不同,因而往往对违反规定的党政机关和负有决策责任的领导干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些违规违纪问题得不到应有惩处,一些地方的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公车使用上必然无所畏惧、不受约束。

2010年党中央修订后颁布的《廉政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中纪委今年颁布的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又规定,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廉政准则》是从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角度作出的禁止性规定,要求领导干部不要这样去做。而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则给出了如果领导干部不这样去做怎么办的答案。换言之就是,在公务用车这个问题上,谁要是不听规劝、不能严格自律、超出行为规范,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甚至开除党籍这样最严厉的处分。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使用超标车”作为主要违纪事实和处分依据,既体现了从严执纪的精神,又是从严治理违规使用公务车辆的一个重要信号。

对此,各级党政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引起高度警觉,自觉遵守配备和使用公务车辆的有关规定,才不至于“撞红线”、“ 碰高压”。而对于各级执纪执法机关来说,不仅要将“违规配备使用公务车辆要严肃查处”这柄“利剑”高悬在监督对象的头顶形成威慑,更重要的是要善于“亮剑”,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才能有效刹住超标使用车辆的歪风,给人民群众一个理想的公务用车治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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