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部因病、因事请假,一般应事前写出请假条,请假条一式两份,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岗,特殊情况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一般干部请假1日以内的由室部负责人审批;由分管常委审批;3天以上、7天以内的,由主持区纪委、区监委机关日常工作副书记审批;7天以上的,由书记审批。室部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常委审批;超过1天、3天以内的,由主持区纪委、区监委机关日常工作副书记审批,并向书记报告;3天以上的,由书记审批。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书记审批。委机关干部请假条经审批后一份由室部保管,一份交办公室组织部留存。领导班子成员、各室部负责人外出学习或出差1天以上的除向分管领导报告外,要向书记报告。
2、婚丧假、生育假按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3、年休假按区委组织部关于规范干部职工年休假工作的通知(﹝2015﹞96号)执行。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计划由本人提出,原则上同一时段本室部只能安排一人休假,提倡错时休假,年休假时间5天以上的提倡分段休假。一般干部由主持区纪委、区监委机关日常工作副书记审批,室部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由书记审批。
4、上述休假期满后未按时上班的超期天数,按旷工处理;履行了请事(病)假手续的天数按事(病)假对待。
5、干部旷工,依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6、各室部请假人员回到岗位,须向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