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关文书资料档案、财务档案由办公室从事文书和财务的人员管理,控告检举档案由信访室专人管理,案件检查审理档案由案审室专人管理。其它各室部的文件资料也要确定专人管理。
2.档案管理人员要主动收集与其有关的文书资料,各自按照归档范围整理、立卷和归档,保证各种档案资料齐全、完好、便于使用。
3.借阅有关档案和图书资料,按规定办理手续;查阅常委会(委务会)或书记办公会会议记录,应征得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同意。
4.外单位因工作需要须查阅本委档案、资料者,须经两人以上并持单位介绍信,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
5.查阅档案资料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抽件、扯页、涂改、污染和毁坏。不得泄露、扩散档案机密。确因工作需要借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带到家中或公共场所,不得失密、丢失。退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检查注销。
6.移交和销毁档案资料,必须办理登记审批手续。销毁档案时,必须认真鉴定,派专人到指定地点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不泄密。销毁清册归入本委全宗卷中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