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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乡镇实行公务接待“廉政灶”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 消息来源: | 文章作者:本站 | 发布时间:2010-08-25 | 浏览:次 ]

宝渭纪发〔20104

各党(工)委、党组,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纪(工)委、纪检组:

为了进一步深化反腐倡廉制度创新,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按照省、市纪委全会要求,在全省各乡镇推广“廉政灶”制度。经请示区委同意,区纪委决定在全区各乡镇参照商洛市经验,执行乡镇“廉政灶”制度,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区委要求,从今年开始,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到乡镇检查指导工作和开展调研确需提供就餐服务的,一律在乡镇机关“廉政灶”就餐,严禁在营业性餐馆安排接待。各乡镇要加强“廉政灶”建设,配备必要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制定相关制度挂牌公示,待区纪委验收合格后,区上将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要加强对“廉政灶”公务接待的管理,严格执行用餐范围和标准;区级各部门不得将应由本单位承担的接待转嫁到乡镇,其他公事往来,确需用餐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按有关规定执行;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要自觉执行制度,各党(工)委、党组,纪(工)委、纪检组将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定期进行报告;财政、审计、纪检组织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见到实效。

各镇乡“廉政灶”务必于5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

附件一:中共商洛市纪委、商洛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纪发【200913号)

附件二:中共商洛市纪委、商洛市监察局、商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商洛市乡镇机关“廉政灶”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商纪发【200918号)

^零^零年三月四日

中共商洛市纪委文件

商纪发〔200913

中共商洛市纪委 商洛市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

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200911号)精神,规范乡镇公务接待工作,努力实现乡镇公务“零接待”目标,现就加强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工作的现实意义

公务接待是乡镇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是规范乡镇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乡镇机关建设、服务广大干部群众的实际需要。部分县(区)兴办乡镇机关“廉政灶”的实践证明:建设好乡镇机关“廉政灶”有利于改善乡镇机关干部生活条件、保障基层干部身心健康,有利于节约公务接待费用、减轻乡镇财政负担,有利于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弘扬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精神,也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党和政府清廉高效的形象。各级各部门都要从落实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规定、深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全局高度,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提高效能,促使乡镇机关“廉政灶”更好地发挥服务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独特作用。

二、突出重点,建章立制,加快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步伐

乡镇公务接待工作涉及面广,要重点抓好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和管理工作,以确保乡镇机关干部职工的日常生活和乡镇因公来客的需要。

(一)加强“廉政灶”建设。借鉴已往县(区)的做法,采取县(区)补一点、乡镇挤一点的办法,保证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达到“3+1园”标准,即有三间以上专用房子、有一名专职炊事员、有三套基本设施(有比较齐备的炊事用具,有适量的就餐桌椅和公用餐具,有冰柜、消毒柜、电饭煲、电饼铛等电器),有条件的乡镇力争建设好一块菜园子。为了保障乡镇“廉政灶”吃得放心,要建立食品卫生管理规程,严把原材料采购关、操作关,定期对炊事员及管理人员进行体检,落实卫生监督管理责任。

(二)规范“廉政灶”管理。乡镇要落实领导和专人对“廉政灶”进行统一管理,制定公务接待制度,坚持六条规定:(1)立足当地,就地取材;(2)成本核算,每人每餐限额十元以下,并按规定缴纳餐费; (3)因公来客一律在乡镇机关“廉政灶”上吃份饭或工作套餐,不准在营业性餐馆接待;(4)热情接待,不讲排场,严格控制陪餐人员;(5)不准违规接待,否则谁批准谁负责;(6)建立公务接待定期结算和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三)建立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长效机制。为了积极推进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各县(区)、各乡镇都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的要求,本着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解决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经费,合理确定炊事员待遇及乡镇公务接待费额。要坚持以人为本,从热情关心支持基层干部工作和生活的角度出发,落实领导责任,切实把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工作做实做细。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广开渠道,广辟财源,为办好乡镇机关“廉政灶”创造条件。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工作健康运行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建设乡镇机关“廉政灶”、加强乡镇公务接待管理作为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确保中央提出的公务接待费额控制指标得到实现。要认真解决个别领导思想重视不够、投入不足,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标准较低以及管理不规范、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坚决遏制公务接待费用反弹现象。

(二)加强宣传,营造环境。要对建设乡镇机关“廉政灶”、规范乡镇公务接待工作的重要意义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厉行节约要求,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市、县(区)直属机关部门要在党员干部中广泛宣传中央有关厉行节约的精神要求,号召广大机关干部深入基层、带头执行各级有关厉行节约的规定,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要注意总结推广宣传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的典型做法和经验,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县(区)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建设乡镇机关“廉政灶”、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兴办乡镇机关“廉政灶”、降低乡镇机关公务接待费的比率进行具体测算;对违反规定、到营业性餐馆进行接待的现象进行跟踪核查;对于领导不重视、管理不规范、运行不正常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对于超标准进行接待、铺张浪费的现象实行责任追究。各县(区)委、政府要把加强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规范乡镇公务接待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范围,制定具体考核指标,加强考核监督,落实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以保障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工作的健康运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中共商洛市纪委

商洛市监察局

200962

中共商洛市纪委文件

商纪发〔200918

中共商洛市纪委

商洛市监察局

商洛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商洛市乡镇机关“廉政灶”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现将《商洛市乡镇机关“廉政灶”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商洛市纪委 商洛市监察局

商洛市财政局

2009610

商洛市乡镇机关“廉政灶”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省有关厉行节约规定,切实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商洛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县(区)政府负责 ,从实际出发,建设好乡镇机关“廉政灶”,为改善乡镇机关干部生活、搞好乡镇公务接待创造条件。

第三条 因公到乡镇检查指导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洽谈合作事项、兴办公益事业等各级各类来客,确需提供就餐服务的,由乡镇主管领导审批,统一在乡镇机关“廉政灶”就餐,严禁在营业性餐馆安排接待。

第四条 乡镇应按照“定额供餐,成本核算,经济实惠”的原则,参照当地机关干部的就餐水平,制定“廉政灶”公务接待的餐别标准,单人单餐限额10元以内,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廉政灶”接待用餐原料应就地取材、合理配餐,体现特色、注重服务,严禁接待中讲排场、比阔气,造成铺张浪费。

第五条 加强乡镇机关“廉政灶”的公务接待管理。乡镇机关“廉政灶”公务接待应由主管领导负责审批,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公务接待流水账,实行日清月结和定期公开制度,防止弄虚作假。建立“廉政灶”公物管理制度、材料采购及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及卫生管理制度等,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廉政灶”正常开办。

第六条 建立乡镇机关“廉政灶”财政保障机制。

1、县(区)政府负责乡镇机关“廉政灶”的建设经费投入,配备必要的设施。

2、县()财政部门根据乡镇的交通、地域环境及实际接待工作差异,对乡镇机关“廉政灶”的年度公务接待费实行分类定额管理,严格控制接待费增长。

3、乡镇机关“廉政灶”的炊事员由乡镇自主聘任身体健康、有一定专长的人员担任,其报酬列入县(区)财政定额预算。

4、乡镇机关“廉政灶”的燃料、水、电及卫生用品等日常消耗可列入乡镇机关的财务支出。

第七条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全市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广泛宣传建设乡镇机关“廉政灶”、规范乡镇公务接待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机关广大党员干部切实改进作风,严格遵守厉行节约规定,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确保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工作健康运行。

1、 乡镇机关“廉政灶”建设工作列入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2、县(区)党委、政府负责乡镇机关“廉政灶”的建设。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廉政灶”的具体管理,定期向县(区)委、政府、纪委报告工作情况。

3、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制定乡镇机关“廉政灶”公务接待费用的具体核报办法,严禁乡镇财务支出中列支营业性餐馆的接待开支票据。

4、县(区)纪委监察局对乡镇机关“廉政灶”公务接待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对乡镇违规接待、报销不合理接待开支以及接待费超支等现象进行查处。市、县(区)纪委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并在乡镇公布,对到乡镇工作时接受超标准接待或到营业性餐馆接受宴请的市、县(区)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查处,并视情节对其所在单位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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