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欢迎光临渭滨区纪检监察网!渭滨区纪委信访举报电话:0917-12388 0917-3128303
当前位置:

首 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印发《渭滨区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 消息来源: | 文章作者:本站 | 发布时间:2010-08-25 | 浏览:次 ]

宝渭纪发〔200920

各党(工)委、党组,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渭滨区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在本部门、本系统干部职工中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抓好推行和落实。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

中共渭滨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渭滨区委组织部

^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二

渭滨区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意识和法纪观念,促进廉洁从政。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宝鸡市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宝市纪发[2009]7),结合渭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的时间:在干部任命使用前进行。

二、考试的对象:拟提拔或转任为正科级、副科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

三、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由区委组织部提供参加考试人员名单,由区纪委下发廉政考试通知。

四、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内容包括:

()党内廉政法规

1、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和要求;

2、党内法规中各项纪律要求及纪律处分方面的条规,党内监督方面的条规;

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规定;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方面的

规定;

5、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6、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应知应会的党纪条规和

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法律法规

1、法律法规涉及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

2、行政纪律及纪律处分、责任追究方面的法律法规;

3、政府颁布的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

4、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的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三)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内容,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为主。

按照以上考试范围,宝鸡市任前考廉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统一的学习参考资料。

五、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提任科级领导干部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乡镇街、区级各部门、人民团体选拔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廉政法规考试,由各乡镇街、部门(相关团体)党委(党组)负责组织实施,每次考试情况报区任前考廉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市纪委建立县(区)廉政法规考试题库。区廉政法规考试时,提前2天到市纪委抽取试题,每次考卷在电脑上随机抽取组成。试题抽取后,实行严格的保密规定,考试结束后,按规定将考试情况及时报市纪委备案。

七、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按照一定资格条件确定监考人员和阅卷人员,同时制定监考人员纪律、阅卷办法等规定,保证廉政法规考试的严肃、公平和公正。

八、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行百分制,采取开卷或闭卷方式,开卷80分合格,闭卷60分合格。具体方式以通知为准。

九、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成绩通知本人,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考试成绩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十、任前公示期内考试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规定(陕纪发[2009]5),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建议区委暂缓任用,半年内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的,予以任用,补考成绩不合格的,不予任用。

十一、加强对廉政法规考试的组织领导。区上成立区任前廉政考试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沈宝黎任组长,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李志民,区委组织部副部长苏少鹏任副组长,抽调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各2名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志民兼任,办公室设在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具体负责廉政法规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宝鸡市(区)廉政法规考试党纪法规和文件条目

1、十七大报告和《党章》

2、廉政准则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4、党内监督条例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7、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8、中央《建立健全惩防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委《贯彻落实实施办法》

9、省委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实施方案

10、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11、中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12、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13、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14、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15、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严禁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通知

16、行政监察法

17、公务员法

18、公务员处分条例

19、行政许可法

20、政府采购法

21、行政处罚法

2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3、省新闻发布制度

24、省贯彻《招标法》实施办法

25、省《重申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规定》


打印  |  关闭




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