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渭滨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渭滨区委组织部
渭滨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渭 滨 区 监 察 局
渭滨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区纪委派驻纪检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
宝渭纪发〔2009〕16号
各党(工)委、党组,各纪检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切实加强区纪委派驻纪检组织,发挥纪检监察职能,根据市纪发【2001】21号、宝市办发[2007]29号文件精神,结合宝渭办发【2009】7号文件,经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监察局、区人劳局研究,报请区委同意,现就区纪委派驻纪检组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机构设置
1、区委部门
区直机关纪律工作委员会,为区纪委派驻机构。
2、区政府部门
设立区政府办、区发展计划局、区经贸局、区民政局、区人劳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文旅局、区卫生局、区计生局、区审计局、区建设局、区粮食局、区房改办、区试验办、区工业园区办、区招商局、南山建委、区中小企业局纪检组,为区纪委派驻机构。
3、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设立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为区纪委派驻机构。
4、区级机关未设置纪检机构的区级部门和群团组织,按照党员管理隶属关系,其纪检工作由区直机关纪工委直接负责。
5、垂直双管单位保持原设置体制。
二、领导体制及人员编制
派驻纪检组是区纪委的组成部分,受区纪委统一管理和直接领导(垂直双管单位保持原管理体制),派驻纪检组设纪检组长一名,设纪检干部一名,其编制在各单位 “三定”核定的编制数内予以明确。
三、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
(一) 派驻纪检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和决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区委、区政府决议、决定及规定制度的情况。
2、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
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所管干
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3、参与驻在部门相应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参与干部任免、调整、奖惩的决策;参与重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建设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财务收支等事项的决策,并对其进行监督。
4、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
其成员、驻在部门其他科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
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驻在部门其他科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案件。
5、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
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6、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
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
诉。
7、承办区纪委、区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8、未设立监察室的纪检组织,履行纪检、监察双重职能。
(二) 派驻纪检组的工作关系是:
l、派驻纪检组织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区纪委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区纪委请示、报告。并实行纪检组长例会制度。区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可抽调纪检组人员参加有关工作。
2、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
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纪检组织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
3、纪检组长是区委管理的副科级领导干部,为便于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派驻纪检组组长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在党组成员中按任职先后排名,并参加驻在部门行政领导会议。纪检组组长要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纪检监察工作上。按照宝渭纪办发(2009)6号文件规定,法院、检察院纪检组长不得兼任所在部门行政领导职务,不得参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要专司其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四、纪检组织的设置和设置程序
派驻纪检组织的设置由区纪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初步意见,征求区委组织部意见后,由区编委办公室提出具体方案,报经区委审核批准。
五、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
派驻纪检组的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按以下方式实施:
l、纪检组长的编制仍在驻在部门,提名、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按以下规定执行。纪检组组长人选由区委组织部商区纪委提名并考察,按规定程序报区委任免。纪检组组长原则上不从驻在部门产生。新提任的纪检组组长人选要注意从有关单位的优秀干部中提拔,交流使用。纪检干部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交流由区委组织部商区纪委统筹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纪检组组长每年要向区纪委述职,并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区纪委表彰奖惩的重要依据。纪检组长外出(省外)或终止本职工作一周以上,需征得区纪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派驻纪检干部的档案管理按原办法处理。区纪委可建立干部档案副本。
2、纪检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区纪委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驻在部门按照干部培训计划安排纪检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考察活动。
3、派驻纪检组织的后勤保障仍由所在部门负责。工作经费、办公设施、工作车辆由所在部门负责解决。纪检干部的工资关系、组织关系等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纪检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工资及工资外津(补)贴、生活福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同等待遇。
六、组织领导
对派驻纪检组,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实施。
l、区纪委要切实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管理和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抓紧抓好。区纪委机关各室要适应新体制、新任务的要求,改进工作方法,健全工作制度,密切与派驻纪检组织的工作联系,加强管理和服务。
2、部门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支持派驻纪检组织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并自觉主动地接受监督。
3、派驻纪检组织要全面履行职责,结合驻在部门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履行职责的途径和方法,处理好监督检查与协助驻在部门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系,既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搞好工作衔接,又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接受区纪委的领导和监督管理的同时,接受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和群众的监督。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积极有效发挥纪检组的监督检查职能。
4、纪检组组长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由于主观原因,对区纪委部署的工作,没有认真贯彻落实,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纪检组组长的责任。
今后新设立的派驻纪检组,按此意见执行。
附:1、关于对派驻纪检组组长实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区纪委统一管理的派驻纪检组织名单
中共渭滨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渭滨区委组织部
渭滨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渭滨区监察局
渭滨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关于对派驻纪检组组长实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党组、行政部门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和主要领导责任;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组组长属分管领导,对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区纪委、监察局对派驻纪检组实行工作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除对负有责任的党政主要领导追究责任外,还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纪检组长追究责任。主要参照陕办发(1999)65号文件(宝渭廉办发【2000】6号文件已转发)执行。
一、责任追究包括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1、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令纠错,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和晋级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降职使用、免职。
2、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3、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对于不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的主要领导可给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直至调离工作岗位。
三、对于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免职,触犯党政纪法规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四、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给予责令纠错、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免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政纪规定给予处理。
附件二:
区纪委统一管理的派驻纪检组织名单
1、驻区直机关工委纪工委
2、驻区政府办纪检组
3、驻区发展计划局纪检组
4、驻区经贸局纪检组
5、驻区民政局纪检组
6、驻区人劳局纪检组
7、驻区财政局纪检组
8、驻区农业局纪检组
9、驻区林业局纪检组
10、驻区教育局纪检组
11、驻区科技局纪检组
12、驻区文旅局纪检组
13、驻区卫生局纪检组
14、驻区计生局纪检组
15、驻区审计局纪检组
16、驻区建设局纪检组
17、驻区粮食局纪检组
18、驻区房改办纪检组
19、驻区试验办纪检组
20、驻区工业园区办公室纪检组
21、驻区招商局纪检组
22、驻南山建委纪检组
23、驻区中小企业局纪检组
24、驻区检察院纪检组
25、驻区法院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