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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陕西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纪委协助基层纪检组织审理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消息来源: | 文章作者:本站 | 发布时间:2010-08-25 | 浏览:次 ]

各纪(工)委、纪检组:

现将中共陕西省纪委办公厅陕纪办发【200611号文件《关于印发《县级纪委协助基层纪检组织审理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转发 纪检案件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送:市纪委办公室、委局各领导、各室,档(二)

中共陕西省纪委办公厅文件

陕纪办发[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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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纪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县级纪委协助基层纪检组织

审理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纪委,杨凌示范区纪工委:

《县级纪委协助基层纪捡组织审理案件暂行办法》

经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纪委办公厅

20061213

(此件发至县团级)

县级纪委协助基层纪检组织

审理案件暂行办法

为确保基层纪检组织查处案件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开展,保证基层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基层纪检组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协助审理是在基层纪检组织处理案件过程中,由县级纪委审理室协助办案单位进行证据鉴别使用、事实认定、程序把关等工作,根据有关党纪条规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由基层党组织或纪检组织依其权限最终进行实体处理的案件审理工作方式。

第二条 凡经基层纪检组织立案调查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均应送县级纪委审理室协助审理。

第三条 协助审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四条 协助审理应当遵守分级审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县级纪委审理室协助审理案件重在指导基层纪检组织按照规定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基层纪检组织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推卸责任。

第五条 协助审理的职责:

(一)协助基层纪检组织鉴别和使用证据,并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确认违纪行为及性质;

(二)根据党纪条规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

(三)协助审查基层纪检组织办案程序,指导完善办案手续,规范办案文书;

(四)查找发案单位体制机制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建议;

(五)检查指导基层纪检组织执行处分决定工作。 第六条 协助审理的工作程序

(一)基层纪检组织在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基层纪检组织在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及办案程序等情况进行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县级纪委审理室协助审理;

(三)县级纪委审理室接到提请协助审理的案件后,确定专人协助基层纪检组织对案件进行审理;

(四)协助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县级纪委审理室应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退回办案单位,由办案单位继续调查;

(五)经确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县级纪委审理室经集体研究,依据相关党纪条规对案件的定性及处理提出书面协审意见,由案件送审单位提交所在党组织讨论决定;

(六)基层纪检组织案件处理结束后,要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并将案卷送县级纪委审理室统一管理,同时将案件主要材料复印备查。

第七条 提请协助审理案件,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协助审理报告和初审意见;

(二)立案依据(上级的批件、信访简报、举报材料、有关领导批示、会议决定、初核报告、立案报告、立案决定);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受侵害人员的陈述、受审查党员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四)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 意见及有关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或本人拒不签字的说 明;

(五)被调查人的检查或申辩材料;

(六)有关党组织对其申辩材料的说明。

(七)有关研究案件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等材料。

对因其他事项需追究其党纪责任的案件,还应具备 下列材料:

(一)党员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应追究其党纪责任 的,提请协助审理时,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 裁定书;

(二)司法机关判决、裁定或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 任,但需追究其党纪责任的,提请协助审理时,应提交 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决定书;

(三)党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需追究其党纪责任的,提请协助审理时,应提交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决定书;

第八条 参与协助审理的人员必须遵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要求,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确保案件质量。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纪检组织,是指乡镇纪委,街道办事处纪委,县直部门纪检组、纪委,县直纪工委。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纪委,是指县纪委,县级区纪委、市纪委以及西安市各区纪委。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纪检 案件审理 基层组织 暂行办法

中共陕西省纪委办公厅 20061214日印

共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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