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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滨区:出台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

[ 消息来源: | 文章作者:党风室 高宏亮 | 发布时间:2020-05-27 | 浏览:次 ]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贯通联动,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近日,我区出台《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教育提醒工作进行规范化、制度化。

该《办法》明确,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办法》对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处置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列出了21种适用情形13类主要处理方式。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有12种适用情形,主要包括:落实“两个维护”、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到位的;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相关重大决策部署不及时、不到位的;在处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工作时领导不力,出现工作失误的;落实主体责任不力,不按要求报告主体责任履责情况等情形。党员干部有9种适用情形。主要包括: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任务不力,存在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等问题的;维护党章、执行党规党纪不够有力,查纠“四风”问题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不够坚决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不够到位,管辖范围内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问题的等情形。13类处理方式主要包括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诫勉等,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践行“第一种形态”,主责在党委。该《办法》明确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负监督责任。

同时,《办法》规定,对“第一种形态”实行月统计、季通报、年底考核,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尤其是“一把手”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依据。对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不力,导致“四风”问题或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多发频发的单位,倒查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持续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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