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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裸官”就要“裸露”胸怀

[ 消息来源: | 文章作者:本站 | 发布时间:2010-08-04 | 浏览:次 ]

中央出台的《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是我们党严管“裸官”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力有效地发挥这一制度的应有作用,自然需要各级党政组织的严格要求和认真实施。而作为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那些“裸官”来说,是这一制度的相关当事人和被管理者,能否接受约束、配合监督,事关这一制度实施的成败和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当“裸官”的人自觉地“裸露”胸怀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制度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这些情形的,规定发布前发生的应在规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组织报告,规定发布后发生的应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60日内向组织报告,以后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内向组织报告;“裸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应向本单位主管部门主动说明情况,存在利益冲突时应自行回避;“裸官”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要向组织申报并获得批准。这些内容,就是需要“裸官”毫不掩饰、敞开心扉、襟怀坦荡、“裸露自我”的具体要求。所有当“裸官”的人,既要将这些规定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去恪守,又要将这些规定作为一种义务去认真履行。

除此之外,为了便于组织对自己的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之前就应该向组织报告有关情况。在这方面,此项制度虽无明确规定,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应该有这种自觉、这种意识。我们党在长期革命过程中,为了应对异常复杂和险恶的斗争形势,一个党员和谁恋爱、要和谁结婚、自己亲属亲戚的社会关系怎样,都要老老实实地向组织报告清楚。现行《党章》也规定,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反对阳奉阴违。“裸露”胸怀,事前向组织报告,让组织知道自己的配偶子女将要移居国(境)外有关情况,把自己置于组织的监督之下,是一个领导干部对党忠诚、具有党性修养、具备应有素质的体现。

要看到,党中央是本着关怀和爱护干部的态度制定这一制度的。近年来,有的人“身在国内心在外”,通过为配偶子女移居的国家谋取利益而获得私利,影响极坏。有的人由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非法敛财时更加肆无忌惮,为害甚深。有的人将大量非法财产逐步转移出境,一遇合适机会便抽身外逃,难以追回。这些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是完全可以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进行治理。要么,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律不许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境)之外;要么,凡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一律不得担任领导职务。然而,我们没有这样做。我们考虑到随着对外交流的日益频繁和扩大,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子女为了留学、就业或者其他生活原因,也需要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我们既容许其“裸”,也容许其“官”,就是为了使这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一切当着或将要当“裸官”的人,都应以一种感恩之心,“裸露”胸怀,如实报告,接受监督。

事实上,在“裸官”中,那些居心叵测、心怀鬼胎、一心谋私的人毕竟是少数。大多数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遵守法律和纪律,安心工作,尽职尽责。“胃里没冷病,不怕吃西瓜”,心底无私天地宽。对他们来说,将自己家庭有关情况报告组织,置于“阳光”之下,不仅有利于提高自身公信力,而且有利于将那些心术不正的少数人暴露出来。因此,一切正派的“裸官”,首先应该去“裸露”胸怀,这样才能促进这项制度的有效执行,推进我们的反腐倡廉建设。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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