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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署实名举报办理制度的通知

[ 消息来源: | 文章作者:本站 | 发布时间:2010-08-25 | 浏览:次 ]

宝渭纪发[2008]21

中共渭滨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渭 滨 区 监 察 局

关于印发署实名举报办理制度的通知

各党(工)委、党组,纪(工)委、纪检组,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检举,控告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相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OO八年八月七日

送:市纪委信访室,档(二)

署实名举报办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开展纪检检察信访举报工作,充分发挥群众信访举报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

第一条 署实名举报受理涉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和申诉、协调处理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二条 向监察机关举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举报可采用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举报人认为有必要的,可约见区纪委、监察局和有关室的负责同志当面举报。

第四条 受理署实名举报信访事项由信访检查室承办。

第五条 对于受理的各类署实名举报,属反映业务范围内的事项编号登记盖章后,填写署实名举报反馈登记表,并认真阅读摘其主要内容,签写批办单,信访部门提出拟办意见。

第六条 对反映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问题,由信访部门主动联系举报或来访、来电人,向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第七条 属业务范围内的事项,信访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及时提出办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需要初核的信件或举报,调查完后,经办人写出初核报告,送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后结案。

第八条 对于转办的信件或举报电话,经领导批示,详细另抄后签写转办单交有关单位,并采取多种形式跟踪督促按期办结,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回音。

第九条 对上级要结果的信件或电话举报,调查后由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写出上报材料,按期上报。

第十条 对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署实名信访举报事项,要出具受理文书,对上访人提出的问题,属于下一级职责管理的15日内进行答复,属于本级管理的,由信访室调查后15日内答复上访人。

第十一条 实名举报受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为署实名举报保密。

二、办理及回复

第十二条 优先受理。在接到检举之日起5天内将受理情况反馈告知检举,对反映的案件线索具体且有较强的可查性,优先初查,15天内答复举报人。 

第十三条 限时办理。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5天内报告上级处理;对检举、控告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干部的问题,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办理,并在1个月内结案;需转立案查处的信访件,立案后,在3个月内办结;检举下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问题,一般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5天内转下级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信访函以督办件形式交下级纪检监察组织或有关党组织办理,并责成其在15日内报告调查处理结果或情况。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检举,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在10天内将转交情况告知检举。

第十四条 及时反馈。对举报提供的违纪线索不详或不具体的,信访部门应及时与署名举报者联系沟通。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后,信访部门应及时与举报者联系反馈,反馈可采用当面或电话告知的形式。

第十五条 对与举报案件有牵连的举报人,可根据其举报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党政纪处分。

三、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署实名举报问题时,应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1)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2)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或复制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3)宣传报道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4)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必须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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