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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

[ 消息来源: | 文章作者:本站 | 发布时间:2011-07-08 | 浏览:次 ]

宝渭发〔201137

中共渭滨区委

渭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

201173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根本制度。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全区各级党政组织认真贯彻实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2010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重新修订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这是深入推进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深入推进全区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宝鸡市委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宝市发[2011] 12 号)精神,现就我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新《规定》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性法规。《规定》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中央反腐倡廉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规定》在责任内容、检查考核和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可操作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强。各党政组织要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规定》的重要性,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把《规定》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学习的重点和廉政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举办专题讲座、交流研讨、征文等形式,深化学习效果。广播、闭路电视、网络等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大力营造贯彻执行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先学一步、加深理解,既从总体上全面把握《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又重点领会《规定》中的一系列新内容、新要求、新举措,进一步增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明确职责任务,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

全区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要求,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各党政组织在部署安排年度工作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结合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要求,从实际情况和部门职能出发,细化、量化年度反腐倡廉建设目标任务。

三、健全保障机制,进一步促进履行职责

坚持责任分工制度。年初,各党政组织要紧密结合年度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分项分层进行责任分解,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成员、责任部门的责任范围及责任内容,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做到任务量化、措施具体、责任明确、时限清楚,便于检查和考核。各乡镇街和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和责任分解方案,要上报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建立领导班子定期分析研究制度。领导班子至少半年研究分析一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解决重大问题,推进任务落实。每年对牵头的专项工作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一届任期内至少带队开展检查考核一次。年底,党政班子成员要将各自责任分工落实情况向区委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区委常委会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区委全委会报告。必要时,区委常委会要专门听取下级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题汇报,并就有关问题进行质询。

落实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五个一”制度。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对班子和辖区内党风廉政建设承担领导、教育、管理、监督、示范等五项责任,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中做到:每年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至少进行一次安排部署,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讲一次廉政教育课,听一次所分管部门反腐倡廉工作汇报,与分管干部进行一次廉政谈话,调研和解决一两个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这是省、市、区委对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年度考核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量化标准。各乡镇街和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健全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纪实资料,加强管理和督促检查。

严格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各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要按照省、市、区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制度的意见》要求,以书面形式,于次年1月底前就本年度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党政班子成员廉洁自律、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纪律、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党纪政纪等情况,向上一级党委、纪委作出报告。专项工作视情况不定期书面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要对报告严格审核,逾期未报的,或报告不认真、查找问题不认真的要提出批评,并责令限期报告,报告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认真落实党政主要领导述廉述效和评议制度。按照省纪委《关于市以下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向纪委全委会述廉的实施办法》,党政主要领导在同一职务任期内至少就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向上一级纪委全委会述廉述效一次。同时,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四、开展社会评价,进一步深化责任考核

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根据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明确检查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程序,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检查考核可专门进行,也可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等工作结合进行。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专项检查。

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下级基本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收集基层工作动态,加强对下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日常督查。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托区纪检监察网,建立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网络监测平台,交流各乡镇街、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动态信息和工作效果,促进纵析横比,推动任务落实。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引入社会评价机制。通过建立科学、系统的落实责任制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党员群众、各界人士有序参与和民主评议,开展问卷调查,实施绩效评估等手段,力求对被考核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既为检查考核提供重要参考,又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提供可靠依据。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各级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得分和综合评价等次,由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对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党政班子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单位,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单位,由纪委负责人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谈话,责令单位党委(党组)作出书面检查,总结教训、分析原因、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党政班子成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领导干部被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视情给予诫勉督导、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五、严明纪律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

按照《规定》,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实施程序,实事求是,分清责任,把握政策界限,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对失职、失教、失察、失管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坚决纠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增强责任制的约束力。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协调机制。司法机关及审计、财政、金融、税务、统计、安全监督等行政执纪执法部门在查处有关案件或组织专项检查中,发现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的情况,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落实责任追究案件报告制度。各乡镇街、各部门、各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要将上季度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案件、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案件,统计上报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政组织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要下发督办通知书,督促下级党政组织及时予以纠正。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统一领导是核心,党政齐抓共管是关键。各党政组织要切实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党(工)委(党组)、政府的总体工作规划,通盘考虑,协调推进,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各党(工)委(党组)要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坚决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全面履行职责,特别是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履行工作职能,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落实,重视抓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建设。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既要率先垂范,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严格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又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一岗双责”意识,把管事与管人、抓业务工作与抓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不懈地抓好责任制工作落实。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既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又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要自觉把责任制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切实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

全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政府搞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分类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优势,建立健全各项具体措施和办法,增强责任制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要畅通信访、投诉、举报渠道,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开展责任制落实情况督查,扩大群众参与,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合力,巩固和发展全党动手抓反腐倡廉建设的良好局面。

^零一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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