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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滨区:划“三线”分“三类”把“三关” 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化运用规范开展

[ 消息来源: | 文章作者:办公室 李崇玉 | 发布时间:2020-05-29 | 浏览:次 ]

近日,渭滨区纪委出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化运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办法》共分719条。明确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化运用的总体要求、适用情形、慎用情形、禁用情形、操作程序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科学规范开展“四种形态”转化运用提供了操作指南。

划定“三线”,明确形态转化情形。一是划定底线,明确适用情形,对存在“顶风违纪,不配合组织审查”等6种从重、加重情形,可以由低一级形态向高一级形态转化;对具备“积极配合组织审查,认错悔过态度较好”等6种从轻、减轻情形,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二是划定黄线,慎用情形,对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8种情形需慎用转化;对既具有可以从轻、减轻情形,又具有应当从重、加重情形的,按照规定情节优先的原则处理;对都是规定情节或酌定情节的,从讲政治顾大局角度出发,结合被审查对象所在单位政治生态情况、被审查对象的一贯表现,综合考虑提出审核意见。三是划定红线,明确禁用情形,对党员有严重违纪行为,且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只有开除党籍一个处分档次的,不得使用形态转化。明确规定应在相邻形态之间逐级转化,一般不得跨形态“跳跃式”转化;不得对违纪党员在《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区分“三类”,规范形态操作程序。一是“第一种形态”转化为“第二种形态” 的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经研究后作出是否需要立案处理的书面结论,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如需立案的,按相关程序报同级党委(党组)负责人批准。二是“第二种形态”转化为“第一种形态”和“第二、第三种形态”相互转化的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在审查报告中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移送审理;或案件审理人员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认为应当转化的,经集体审议形成审理意见,提交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形成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处理决定。三是从“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的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移送审理;案件审理人员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后认为可以转化的,经集体审议,与司法机关充分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提交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再书面征求上一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意见,待答复后按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如与司法机关充分沟通后未形成一致意见的,一般不再适用“形态”转化。

严把“三关”,压实形态转化责任。一是严把记实关,做到全程留痕对适用“四种形态”转化的,案件承办部门所有参与研究人员均需在集体通案记录上签字,案件审理部门所有参与研究人员均需在集体审议记录上签字,形态转化运用意见及原因以书面的形式如实记录在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处理。二是严把监督关,加强上下联动对违纪案件处理适用“四种形态”转化的,除“第一种形态”转化为“第二种形态”的,其他一律需将案件审理报告、处分决定报区纪委备案。对纪(工)委、纪检监察组织违反规定适用形态转化的,区纪委有权改变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三是严把问责关,强化责任追究对因违反规定适用形态转化,被区纪委提出并改变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因形态转化运用不当导致受处分人向上级纪委申诉,经复议复查后改变处分决定,由干部监督管理室视情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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